|
第一章 税法概论
本章作为税法基础知识的介绍,是本课程学习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点章节,历年出题均在客观题型(多选、判断),题量1~2题,分数1~2分,复习时重在理解,以便为今后各章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熟悉)
一、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例题·判断题】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利向公民进行课税。( )
【答案】× 【解析】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三方面
|
内容
|
|
1.权利主体
|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
|
2.权利客体
|
征税对象
|
|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例题·判断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 【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的有( )。 A.缓期征税权 B.税收行政法规制定权 C.税法执行权 D.提起行政诉讼权 【答案】AC 【解析】税收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于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或经授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属于税务机关,故选项B错误;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故选项D错误。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应重点掌握: 1.纳税人,即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负税人,流转税也称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 3.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这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0多个税目。 4.税率,我国目前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目前税率使用情况:
|
税率形式
|
适用的税种
|
|
比例税率
|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
定额税率
|
资源税、车船税等
|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
|
|
|
|
|
|
征税对象为3000 0~500,适用税率5% 500~2000,适用税率10% 2000~5000,适用税率15% 5000元以上,适用税率20% 全额累进税率方法下,应纳税额=3000×15%=450(元) 超额累进税率方法下,应纳税额=500×5%+1500×10%+1000×15%=325(元) 中间差额=450-325=125(元),为速算扣除数。 因此,可以简化计算,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
|
|
|
|
【例题·单选题】(2005年考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答案】B 【解析】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种中,使用定额税率的有( ) A.土地使用税 B.土地增值税 C.车船税 D.资源税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四、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五、税法的作用(了解)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
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者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
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熟悉)
一、税法制定与实施 (一)税法制定 我国税法体系由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它们由不同部门制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说的法律级次。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可概括为:
|
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举例
|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法律
|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
暂行条例
|
如:5个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
条例、暂行条例、法律的实施细则
|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
|
|
税收地方法规
|
|
|
|
税收规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
办法、规则、规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
如: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代理试行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