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关于运费的问题,应按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首先,销售环节发生的运费。若为销货方支付销货运费,意味着销货方不再收回这部分运费,例如销货方支付销货运费100元,可按7%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贷:银行存款 100
其次,销货环节上发生的运费,若为支付代垫运费,意味着要收回。若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那么这100元直接作为应收账款,不作为价外费用。
借:应收账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如果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运输发票的抬头开的是销售方,那么销售方先按运费发票计算抵扣7元的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应收账款 93
贷:银行存款 100
销货方于实际收到代垫运费时,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4.53(100÷1.17×0.17)
应收账款 85.47
注:“应收账款”科目出现的余额(本题为93-85.47)在“管理费用”科目核销。
第三,发生在采购环节的运费,购货方的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或采购成本 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贷:银行存款 100
(三)特殊销售行为(计算题和综合题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