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讲义

作者: red点评此文章 关键词: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关于运费的问题,应按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首先,销售环节发生的运费。若为销货方支付销货运费,意味着销货方不再收回这部分运费,例如销货方支付销货运费100元,可按7%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贷:银行存款          100
    其次,销货环节上发生的运费,若为支付代垫运费,意味着要收回。若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那么这100元直接作为应收账款,不作为价外费用。
    借:应收账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如果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运输发票的抬头开的是销售方,那么销售方先按运费发票计算抵扣7元的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应收账款            93
        贷:银行存款          100
    销货方于实际收到代垫运费时,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4.53(100÷1.17×0.17)
            应收账款            85.47
    注:“应收账款”科目出现的余额(本题为93-85.47)在“管理费用”科目核销。
    第三,发生在采购环节的运费,购货方的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或采购成本    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贷:银行存款          100
    (三)特殊销售行为(计算题和综合题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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