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讲义

作者: red点评此文章 关键词:


  •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于实物折扣,该实物价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实现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但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③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要求退货,但销货方不予退货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对手续完备的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④销售回扣,销售回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并且所得税前也不可以扣除销售回扣。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例如:某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型电冰箱取得销售额2340元,旧电冰箱折价40元,该商场正确做法为:
    借:银行存款        2300
      库存商品        40
        贷:销售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客观题)
    还本销售实质是一种抵押筹集资金行为。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发出的货物作销售处理,收到的货物作购进处理。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1)包装物在生产环节计入货物成本的,货物销售实现的同时包装物也实现销售,货物的计税价格中包含包装物的价格。
    (2)货物在销售环节进行包装,包装物与货物往往分别开具发票,分别计算增值税。
    (3)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①包装物的租金在销货时已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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