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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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同增值税是一样的。从从价定率角度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消费税是同一个计税依据,特殊情况除外。
    价外费用采用列举法,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除从价定率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应该按逾期规定来处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相同)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算纳税。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选择题)
    计算题角度掌握教材107页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200箱(250标准条/箱,200支/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50+200×250×80×45%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250×80×17%
    ★从该例看,在计算增值税的依据中,国内生产卷烟是不考虑每标准箱的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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