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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一)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是指合同上所确认的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
(二)加工费
加工费含辅料,不含增值税。
例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外省市收购农产品一批,在当地直接加工,当地的受托方如何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这批农产品是10万,加工费是3万,辅料是1万,消费税税率是30%。
收购时10×(1-13%),把增值税剔除,当初有增值税的含量。
应交消费税=[10×(1-13%)+3+1]÷(1-30%)×30%
如果是从库房领出农产品一批,入库时就抵扣了税款,领出时就没有税款了,就不用像上述那样处理。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这11类货物与外购11类货物是一个道理,都是为了避免对这11类货物重复征税。
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被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了,拿回来连续生产时,如果不允许扣税,对这11类货物肯定就重复征税。所以,它也采用了外购11类货物的做法,剔除重复征税的因素。
掌握教材114页的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总结:
举例说明委托加工业务涉及的税种和处理:
有甲、乙两个企业,甲企业是生产烟丝的,乙企业是生产卷烟的,乙企业从库房领出烟丝成本价6万,账面价值也是6万,委托甲企业加工,甲企业收了3万的加工费和垫付了1万的辅料。
首先这是一个正确的委托加工业务。因为原材料是由委托方乙企业提供的,受托方甲企业只收了3万的加工费和垫付了1万的辅料。双方必定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0.5‰缴纳印花税,以3万的加工费和1万的辅料作为计税依据。双方都要交4万×0.5‰的印花税。
受托方甲企业:
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烟丝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甲企业就按(6+3+1)÷(1-30%)×30%代收代缴消费税。就加工费收入(3+1)×17%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企业还应该代收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委托方乙企业:
乙企业收回烟丝用于连续生产的,可以抵扣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和税费,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如果本期都领用了,本期都能抵扣。
如果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将烟丝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加工费都计入委托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