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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减免税权限分三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级。
税收的加征一种是附加的形式,比如教育费附加;还有一种是加成,比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判断)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特别注意:(掌握)
(一)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二)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税收管理权。
(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税收管理权。
(五)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今年要特别注意)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了解)
(一)税务机构设置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